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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任城一网民因网络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09-30 点击量: 作者: 来源: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近日,任城分局接到苏某报案称:赵某因经济纠纷问题,在微信群中辱骂苏某,对苏某造成伤害,社会影响恶劣。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任城公安机关给予赵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任城网警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诚信上网,不编造、不发布、不传播虚假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提高辨别能力,不传播谣言。学会辨别谣言,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做谣言的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