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普法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宣传 > 正文

【以案释法】发布辱骂他人视频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09-30 点击量: 作者: 来源: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对故意编造、散布、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近日,任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李某某报案称:因经济纠纷,常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辱骂李某某的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常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行为。目前,任城区公安分局已给予常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任城公安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不参与、不传播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倡导群众在上网时要保持理性思考,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