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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3 点击量: 作者: 来源: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一、 事项名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二、办理依据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门诊护士站

四、申请条件

住院患者符合我院开具医学证明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经治医师提出申请。门诊患者所患疾病为我院诊治病种范围内,且符合我院开具医学证明规定条件的可以向门诊医师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住院患者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门诊患者需开具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我院或其它三级医院的近一周内检查结果(慢性疾病可放宽至一月内)。

六、基本流程

住院患者或门诊患者向主管医生或就诊医生提出申请,如符合条件,在本院门诊护士站开具医学证明并盖章。出院患者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向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由经治医生于门诊护士站开具医学证明并盖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门诊护士站

2.电话咨询:0537-3601111

十、其他事项

1.我院提供的病休证明,病休时间根据病情而定,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2.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具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