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2013〕5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门诊护士站
四、申请条件
凡在我院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的家属,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为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请: 患者死亡后,家属向主管医生或经治医生提出申请。
2.审核提供的材料后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盖章、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各病区
2.电话咨询:0537-3601111
十、其他事项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我院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