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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3 点击量: 作者: 来源: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 〔2013 〕3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病案室

四、申请条件

曾在我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来我院病案室复制、查阅病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六、基本流程

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我院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可行病历复制或查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 〔2013〕31号)及《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

八、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病案室

2.电话咨询:0537-3601031

十、其他事项

1、我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 医嘱单 、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出院记录、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